2017年1月17日 星期二

同人作者的創作(不)自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講座repo

管理人出席了16/1由CWHK主辦及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下稱電報辦)
合作舉行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講座。

近年來,電報辦執發人員開始頻繁出現於香港同人活動,
不時也能聽見同人組織的書刊及商品被檢控沒收、成為被告的消息,
但是相關的資訊比較散亂,不少作者對於「自己如何才能免於觸法」煩惱不已。
藉此機會,管理人希望能夠透過整理講座內容證實以及終結各種相關的流言,
以及一些可供作者們參考的資訊,最後講一下身為作者的些許意見。

本篇的內容很長,也許還很難懂,但是希望大家能認真看完。

※本文整合自講座內容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資訊而成,
僅為作者提供一定程度的參考,並不能完全當成是法律的依據。
如果大家有任何法律上的疑問,請直接向電報辦/淫審處查詢,
管理人無法解答這方面的問題,請大家諒解。


1. 法例到底說了什麼?

接下來,將會逐一解釋三個分級的特點,以及一些重要字眼的定義。

Ⅰ級:所謂的全年齡向,可以向任何年齡的人士發布
Ⅱ級:不雅物品,只能向18歲以上成年人士公開發布,
被發現未檢查證件並向未成年者公開發布二級物品者,不論是否知情均是違法
Ⅲ級:淫褻物品,對任何人士公開發布三級物品即屬違法

※製作、持有、發布兒童(16歲以下人士)色情物品於香港是違法行為。
不論媒體,不限人數,所有包含兒童進行具色情成份活動的物品均包括在內,
亦不能以「國家作者說是16歲就是16歲」的理由去迴避。詳細

公開:以售票形式開放予公眾人士進場的活動已乎合公開定義,
針對一人/多人進行的交收,只要是在公開場合進行的,亦屬於公開活動。
此條定義範圍比較廣闊,不過極端例子如在自己家開讀書會當然屬私人活動。
回到大家關心的活動,活動主辦無權阻止經正常渠道購票的執法人員入場,
實際上也不會知道入場人士中誰是執法人員。

發布:包括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
即是一般同人活動中的販賣商品、主動及被動發出的免費單張/無料、
在攤上展示出的見本/sample、朋友會交還的本子、你自己在攤裡看自己的本子,
因為有被公眾看見的可能性,所以全都計算在內。

物品:不限媒體與媒介,除了電影歸影視處負責評級之外,
其他的創作包括漫畫、小說、雜誌、遊戲、影片、聲音、圖像及文本,
全部歸於本條例管制。

條例執行者:包括大家熟悉的電報辦、警方以及海關。
海關主要職務是管制進口物品,從香港出口海外的物品受寄送地的法律管制。
以上三個部門會單獨及合作執行檢控行動。
於未在本地設立伺服器的網站公開發表淫褻或不雅物品,
未必代表就不受香港法例約束。

條例並不強制物品於公開發布前須先送審,
但不只出版人(下詳)和作者,印刷者、製造商、設計等相關人士,
以及獲授權的公職人員,均可將物品送至淫審處進行評級。

每次審理由一位主審裁判官及兩位裁判員進行,
裁判員由成年市民主動提交申請,經法官審理後委任為裁判員,
裁判員包含了社會各個階層、年齡、學歷、宗教、性別的人士,
理論上能夠以一個被大眾廣泛接受的倫理道德標準進行評級。
每次評級費用為港幣2100元,不限物品頁數/資訊量,但亦不限何時提交評級;
評級結果可以上訴以要求更詳細的分級理由,但每次上訴均會再收取2100元。


2. 不送審的情況下如何判別物品分級

遺憾的是沒有一個具體的準則可以判斷
例如一直流傳的「同性愛要素/裸露/內衣與泳裝等即屬二級」「性行為即屬三級」
或者「不畫男性的乳頭便能歸類為一級」等,基本上都是錯誤的。
講座中提及的實際判例中,包括大家覺得一定是三級的女性裸體與粗口正字,
全都有過被判定為三級以及一級的例子。

理論上進行判定的時候,並不是單獨切割某部份出來審視,
而是考慮到整個物品的訊息與企圖,以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去決定最後的分級。
即使包含同一個圖像、同一段文本或同一段聲音,
若果兩個物品所傳達的訊息不一樣的話,就會有兩個分級以及分級的理據。

實際上,這個判斷會受到裁判員自己的背景影響,
因而造成前後不一的分級,是這個制度其中一個為人垢病的缺點。

另一方面,無論是管理人、活動主辦還是現場的電報辦人員也無法斷定物品分級,
電報辦人員現場的工作,僅是檢控錯誤包裝以及疑似錯誤分級的物品。


3. 販售前的準備

社團組織主要可分為兩種:本地作者參與本地活動,及本地代理代售海外作品。
無論是什麼情況,發布二級不雅物品時,均須在物品表面填上出版人資料,
出版人將要為發布該作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
但不代表被控告非法發布相關物品時「只會」有出版人「一人」被控。

發布二級物品時,有以下措施必須執行:

i. 密封袋:封面底為一級物品的情況下可使用透明密封袋,
否則須以不透明密封袋完全包起,不透明密封袋上須附有法定警告字句。

ii. 法定警告字句:全文可在此網頁找到,須在封面及封底均有完整中英文版句子,
雖然沒有具體的字型、文字大小與顏色要求,但法例中要求該段文字清晰可見,
難以看清的文字設計、錯別字、法定警告字句的內容增減、
其中一種語言的缺失、僅有外地分級標誌、警告封條大小不足封面20%、
僅在其中一面展示警告封條、封條遮擋出版人資料(下詳),
以上全部屬於會被檢控的錯誤行為,請大家務必完全按照法律要求製作封條,
避免因為不用打開書本就能看見的違法之處,而冒上被檢控的風險。

iii. 出版人資料:出版人可包括但不限於作者本人及代理負責人,
需要在封面或封底未被警告封條遮擋的位置/封底其中一面,
清晰記錄出版人名稱、營業地點及聯絡電話。
出版人名稱可使用個人真名、筆名、經商業登記的公司名或未登記的社團名;
營業地址可使用即販會地址及當日攤位編號,但不能使用郵政信箱;
聯絡電話須是能找到出版人的本地號碼,基本不限家居、手機或公司。
雖然法律上未對聯絡電話的有效期限有所限制,
但若果出版人因而缺席調查及/或相關法律程序,可能會觸犯其他法例。
代理負責人必須確保代理物品已進行適當的包裝及發售予已達年齡人士,
否則即使不是創作者,仍有觸法的可能性。


4. 執法過程

活動當日,電報辦執法人員將於會場巡查,視情況可能會購入商品,
這個時候並不會出示執法人員證明文件。
如果執法人員發現有疑似違規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於未包裝/錯誤包裝的二級物品、販售給未成年人的非一級物品、
可能含有會被分類為三級物品的商品(無論是否正確包裝)等,
屆時執法人員將會(亦必須)表明身份、出示證明文件,
表示「發現懷疑違法發布的物品」,並會要求登記在場人士的個人資料,
最後將會沒收所有公開發布的疑似違規物品。
即使並非記錄上的出版人,也有可能會被要求協助調查而進行記錄。

電報辦執法人員並沒有強制大家交出身份證明文件的權力,
也沒有權力搜查大家的私人物品。
社團成員如有任何疑慮,可以報警求助;
在社團成員拒絕合作的情況下,執法人員也會報警處理。
在記錄必須的個人資料及沒收疑似違規物品後,執法告一段落,
社團成員可以繼續販售無嫌疑的商品。

另一情況下,不是執法人員自己發現疑似違規物品,
而是有市民舉報的話,非活動時期也有可能依證據展開調查。
香港法律採取「無罪檢定」,即為控告人須提出「犯罪證據」,
而非由被控人提出「無罪證據」,
但管理人仍鼓勵大家開場前拍下有正確包裝的物品,方便日後調查順利。


5. 調查

相關人士(包括出版人及/或當日在場協助販售者等)或須前往電報辦,
電報辦將會就記錄的事件,調查涉及人士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
在必要的情況下,會由電報辦將疑似違規物品送至淫審處進行分級工作。
直到這一步,實際上還未是正式控告相關人士的階段,
但是對於大部份同人作者來講,已經是非常麻煩、非常打擊創作欲的發展。


6. 法律程序

如在調查中發現確實有違法銷售物品的情況,
或者是淫審處將公開發布過的物品評定為三級物品的話,
一如前述,相關人士將依《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被控,進入法律程序。
公眾能夠親身前往淫褻物品審裁處,付費查閱進入過法律程序的案例。



行文至此,大家可能需要多點時間消化資訊,
但基本上作者能做的,仍只有一直以來不同活動主辦均有宣導的措施:
法律要求的包裝做好做滿,不要有任何錯漏或故意做錯的包裝,
堅持不包書、不加封條或是特別難看清的警告句設計只是讓你被檢控的機會變大,
若果因而送審最後被評為三級物品的話,請記得這光不是電報辦與主辦的錯。
另外還有就是檢查身份證明文件,亦請記住你有權拒絕將物品賣給任何可疑人士。

但是,就算已經跟足指示做好包裝,還是有可能因為物品被評為三級而觸犯法例,
不如說這才是同人圈最擔心的事:
有心人士會不會以此打擊作者,阻止任何「不合他們心意」的作品發布?
有陷入調查甚至是法律程序的可能性的話,作者要怎樣才能保持創作的活力?


以下僅是管理人作為作者的個人意見,管理人無意爭取每一個人的認同,
大家絕對可以否定管理人的價值觀,同時也不用費心於扭轉管理人的想法。

我從來也不覺得創作者有在作品中展現合乎倫理道德標準的事件的責任。
也就是說,創作者對小眾的、色情的、獵奇的、可憎的題材與描繪,
就我個人看來,這種創作衝動與將之實行的動作都是最自然不過的事情,
而不論何種形式,自我審查都是摧毀作者的一大兇器。
至於教導小孩從來都是父母應負的責任,
管理人沒有變成罪犯,不是因為我從來不看R18(G),而是爸媽教導有方。

另一方面,對比日本與台灣,香港大眾都是更保守的一群,
甚至有時不只圈外人,圈內人也會有拒絕去了解更小眾者的時候。
一些作者有相應的人氣或財力,可以選擇離開香港到外地發展,
但對於無法完全脫離香港的同人作者,這是讓人想就此放棄的痛苦現實。

但是納博科夫也無法避免在《蘿莉塔》前申明本作並不鼓勵孌童,
描述、認同與鼓勵某種觀點,不論那是否乎合一般人的價值觀,都是三回事。
而當人選擇進一步,公開地做這些事情的一刻,就無法避免他者的審視與評論;
同時也要理解到,自己身為社會制度的一份子,即使你不情願也無法脫離,
並且在最低限度,仍然受到法律的規管和限制。

所以創作本身是自由的,但是伴隨公開這動作而來的未必就是自己想有的後果,
包括各種形式的批判,包括法律的責任,這是社會這個架構中必然的結果。
但是這絕不代表大家要認同、屈服於過度的限制之中,
而是在創作之外,還要藉由文化研究與評論去向公眾解明自己應被接納的理由。
我們只能藉由不斷的創作、不斷的分析、不斷的說明,以去證明自己的合理性,
這需要很多時間,也許還要付上很多代價,但是不去努力的話世界不會自然改變。



時間匆忙,也許會有語焉不詳的地方,
如有資訊性的錯誤請通知,管理人會盡快修正。

謝謝大家閱讀。

0 回應:

張貼留言

 
;